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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财政局
各县区党委组织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鲁西新区党群工作部、社会事业局、财政金融局,市直有关部门(单位),各大企业,各技工院校:
现将《菏泽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。
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
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菏泽市财政局
2024年10月21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(联系单位: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)
菏泽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、使用、评价、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,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,根据《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(以下简称竞赛),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、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(工种)技能要求,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、提高职业技能水平、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,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,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、联办、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。
第四条 竞赛职业(工种)应为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三、四、五、六大类中技能类职业(工种)。鼓励各县区、各有关部门、群团组织、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,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,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,开展各种形式岗位练兵、竞赛活动。通过举办竞赛,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,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、技能报国之路。
第五条 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、绿色、安全、节俭的理念和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充分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(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)和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(以下简称全省技能大赛)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,持续提升办赛水平。重点围绕我市主要产业体系,开展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技能竞赛活动,提升服务产业能力。
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、组织指导全市竞赛工作,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竞赛的技术指导相关工作。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竞赛的统筹协调、组织指导等工作。着力构建以国赛、省赛为引领,以市级、县级竞赛为主体,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。
第二章 竞赛管理
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。市级竞赛包括菏泽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国家、省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市级选拔赛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,参照市级竞赛分类管理机制,建立与市级竞赛相衔接的竞赛管理体系。
第八条 菏泽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系列赛事,每年组织一次,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二类竞赛。纳入范围的赛事,冠以“菏泽市‘技能兴菏’职业技能大赛”名称。
(一)市级一类竞赛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者联合县区人民政府、市直有关部门(单位)共同举办的跨行业(系统)或者重点领域竞赛。
(二)市级二类竞赛。由市直有关部门(单位)、市级行业组织或者市属企业、中央省驻菏企业举办的单一行业(系统)竞赛。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举办的省级一类、二类竞赛菏泽市选拔赛,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对应省级分类纳入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、二类赛事。
第九条 市级一类、二类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。拟纳入市级年度竞赛计划范围的赛事,主办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,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项目代表性、结构情况以及国家、省竞赛计划安排等,综合确定年度市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十条 申报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,具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人员,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条件。原则上承办单位应当具有举办竞赛的实践经验。
第十一条 市级竞赛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和实施方案。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赛名称、工作目标、组织机构、竞赛项目及组别、参赛条件、实施计划、技术标准、奖励措施、经费保障等内容。
第十二条 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赛事,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。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或者延期举办的,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情况,并会同相关部门、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工作。
第十三条 涉及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竞赛活动,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,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。
第十四条 竞赛参赛选手(参赛队)应当达到一定规模。原则上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,决赛人数不少于12人(队);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,决赛人数不少于8人。省级竞赛市选拔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县级竞赛规模,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。
第十五条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。已获得“中华技能大奖”“全国技术能手”“山东省技术能手”“菏泽市技术能手”的人员,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。省级赛事市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。
第三章 组织实施
第十六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。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,确保竞赛活动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。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、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,为竞赛提供技术、物资、人员等支持。
第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,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、技术工作、安全保障、新闻宣传、社会赞助、监督仲裁等工作组,分工协作组织实施。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,负责竞赛各项工作的落实。
第十八条 竞赛的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:
(一)制定印发举办竞赛通知,部署竞赛工作;
(二)编制技术工作文件、命制赛题;
(三)配备赛场、设施设备、工具耗材等;
(四)配备裁判、技术保障、赛事服务人员等;
(五)落实食宿、交通以及医疗卫生、安全保障、疫情防控等措施;
(六)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。
第十九条 竞赛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,参照全国技能大赛、全省技能大赛技术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工作文件,主要包括技术描述、竞赛方式、评判标准、安全规定、赛题或者样题、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等内容。技术工作文件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,赛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,应当公布技术思路或者样题。规模较大的竞赛,可根据情况举办技术说明会。
第二十条 市级竞赛职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(高级工)及以上,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;学生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(中级工)及以上,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。
第二十一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。其中,技能操作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%;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环节,但需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操作考核中。
第二十二条 竞赛项目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。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较高理论、技术水平,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,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遴选。裁判员一般由参赛单位推荐,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裁判。裁判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或者业务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,由裁判长公布比赛成绩,并代表裁判组作总结点评,分析比赛情况和技术难点,给出意见建议,促进参赛选手和行业整体技术技能水平提升。
第二十四条 竞赛可以设置开闭幕式环节,开闭幕式应节俭、务实,注重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和弘扬工匠精神。鼓励比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、座谈交流等活动,丰富赛事内容、扩大赛事影响。
第四章 安全保障
第二十五条 竞赛主办、承办及协办单位均应当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,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,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,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。
第二十六条 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、观摩需求,场地布置、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、安全管理规定,履行相关程序,按要求做好赛场内外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竞赛组织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、防疫要求,配备专职人员,提供赛场防疫防护和临时医疗救助保障,制定专项预案,做好应急处置。
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和参赛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。参赛选手要按照赛项安全操作规范要求,穿着防护服、佩戴防护器具等,做好个人防护。原则上参赛单位应当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第二十九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,鼓励开放式办赛,扩大赛事综合效应。赛场应当划分比赛区域和观摩区域,并设置明显标识。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。
第五章 奖励措施
第三十条 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牌、银牌、铜牌的选手,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给予5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、银牌、铜牌的选手,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给予5000元、3000元、2000元一次性奖励。奖励于当年申报,次年发放,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发放。
第三十一条 对职工选手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前2名和二类竞赛第1名的,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颁发“菏泽市技术能手”证书。
第三十二条 纳入市级一类、二类竞赛计划的赛项,竞赛组委会可以对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(教练),颁发优秀指导教师(教练)证书;对精心备赛、表现突出的单位,可以颁发优秀组织奖;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,可以颁发突出贡献奖。
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及成绩合格选手,由主办单位或者由主办单位协商相关职业资格实施机构(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),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(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。
第三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根据赛事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奖励政策,强化赛事激励作用。原则上可以设置一、二、三等奖、优胜奖,获奖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参赛人数的70%。鼓励各县区结合技能人才培养、使用、评价、激励体系建设,统筹建立政府技能竞赛奖励体系,建设技能竞赛集训基地,充分发挥竞赛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。
第六章 监督管理
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赛活动进行统筹管理。监督竞赛计划的实施,指导竞赛举办单位公平、公正开展竞赛活动,对竞赛计划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。统筹协调省级及以上重大赛事的选拔参赛工作。
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。要根据竞赛规模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或者监督仲裁组,对竞赛全过程实施监督,接受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,确保比赛公平、公正。对赛事管理不善或者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主办单位,取消下一年度竞赛申报资格。
第三十七条 参与竞赛的选手、裁判、技术保障及其他赛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义务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,严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严禁扰乱秩序、操纵比赛。对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,除按赛事规则作出处理外,由主办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。对涉嫌违法违纪的,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。
第三十八条 举办竞赛应当秉持绿色环保、节俭高效的原则,合理控制支出。办赛经费可以通过政府支持、单位筹措、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保障,专款专用,不得向参赛选手、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,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。鼓励以服务、推广竞赛为目的进行市场开发,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竞赛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,加大对竞赛活动和获奖选手的宣传力度,大力弘扬劳模精神、劳动精神、工匠精神。赛后要及时总结赛事成果,引领行业技能水平提升,促进产业发展进步。
第四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,将竞赛工作总结、相关资料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、各部门、各行业(单位)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,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